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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文艺工作者自律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6    作者: 枣庄文学艺术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枣庄市文艺工作者职业素质,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加强会员自律管理,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促进文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枣庄市文联团体会员隶属的个人会员,包括市级文艺家协会、区(市)文联、全市性的产业、行业文联管理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从业规范相关条款(以下简称“从业规范”)。从业规范由枣庄市文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行业和个人形象应当遵从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职业要求制定,并在行业范围内监督实施。

第四条 会员违反从业规范,由枣庄市文联根据本办法,在其从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第五条 对会员违反从业规范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审慎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违规情节与惩戒措施相适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 从业规范

第六条 会员应当具备从事文艺创作表演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三)热爱文艺事业,恪守艺术品格,维护中华文化立场,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坚守文艺审美理想,严肃认真对待创作表演,努力提升艺术质量,拒绝用是非不辩、低级庸俗、粗制滥造的作品宣传误导群众;

(四)遵守社会公德,言语文明,礼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则,注重陶冶情操,加强道德修养,珍视和维护个人职业声誉,积极树立正面形象,追求德艺双馨;

(五)坚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履行各类合同;

(六)遵守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七)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助力公益事业发展,自觉践行社会责任;

(八)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自觉抵制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九)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会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欺骗群众;

(八)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九)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十)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十二)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行业惩戒

第八条 对违反从业规范的会员,枣庄市文联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督促团体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根据会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开除会籍。违规会员是国家级、省级会员的,市文联党组向其所在组织提出建议,开除其会籍;是市级会员的,责承所在协会按照程序开除其会籍。

第九条 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发现会员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应当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并对会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相关协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文联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十条 受到联合抵制的会员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对符合复出条件的会员,由枣庄市文联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枣庄市文联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承担会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在枣庄市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枣庄市文联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材料收集、会议组织及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文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