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枣庄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英文:Zaozhuang Film and Television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ZZFTAA)
第二条 枣庄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的性质:是在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直接领导下,由枣庄市影视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具有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全国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影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影视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市文联和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枣庄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加强交流。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的领导,广泛团结组织全市广大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繁荣和发展电影电视艺术事业,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枣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东首(原华夏专修学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有计划的组织、鼓励、扶持专业作者和社会力量积极参加影视剧、影视艺术片、影视技术、专题片、纪录片、播音主持以及其它影视艺术形式的作品创作,高扬主旋律、提倡不同题材,不同风格的多样化,创造出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特色和地域风情的影视艺术作品。
2、组织电影、电视艺术作品评论和理论研讨,提高影视文艺节目的品位和质量,适应我国广大影视观众对电影、电视艺术日益增长的需求。
3、努力发展壮大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的队伍,协同有关电影、电视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发展、培养、推荐新生力量。
4、通过各种方式奖励、表彰优秀影视艺术节目及有成就的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
5、举办各种形式的读书班、培训班和观摩交流等活动,努力提高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的理论和专业水平。
6、创办和发展影视艺术产业,采取各种措施调动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进行电影、电视艺术创作,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7、建立和发展同全国各省、市电影、电视组织和电影电视艺术家的联系,增进团结和友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从事电影、电视艺术创作实践、理论研究、评论、教育、编辑、出版、事业组织、影视公司等具有一定的影响的电影、电视艺术工作者及单位,可以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成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会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届个人会费100元,会员单位2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