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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庄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时间:2024-06-29    作者: 枣庄文学艺术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枣庄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英文:Zaozhuang Film and Television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ZZFTAA)

    第二条:枣庄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的性质:是在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直接领导下,由枣庄市影视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影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影视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市文联和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枣庄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的领导,广泛团结、引导、组织全市广大影视艺术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努力促进影视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枣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薛城区安侨国际写字楼B座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开展工作,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开展理论研讨、采风创作、展览评奖、影视教育、人才培训、志愿服务、对外交流、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2、本会积极组织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和观摩等活动,努力提高影视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艺术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着力策划创作主题重大、创意新颖的影视作品。积极推动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努力发现、培养和造就德艺双馨影视艺术家。

    3、组织、帮助会员开展各类影视创作活动,提倡、鼓励广大会员深入基层、深入生活、汲取养分,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积累素材,创作出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

    4、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赛及评奖活动,积极参加全国、全省组织举办的影视创作、比赛、交流等活动。对优秀影视作品和理论研究成果以及为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会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5、努力发展壮大影视艺术工作者的队伍,采取积极措施发展、培养、推荐新生力量。不断吸收影视新秀入会,积极向全国及省影视协会推荐优秀会员。

    6、加强协会的新媒体建设,创办和发展影视艺术产业,采取各种措施调动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进行电影、电视艺术创作,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7、加强同全国各省、市电影、电视组织和影视艺术家的联系,增进团结和友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赞成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从事电影、电视艺术创作实践、理论研究、评论、教育、编辑、出版、事业组织、影视公司、新媒体等工作,热爱影视事业,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影视艺术工作者、爱好者及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申请入会应按照入会细则要求,由本会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主席团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本会会员志愿加入省级以上影视家协会并按其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由本会主席团推荐,报经省级以上影视家协会批准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按时缴纳会费,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可给予次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产生办法由本会主席团会议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办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权力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主席团提出名额,由有关单位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因故脱离原单位或地区,将自动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会议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主席团委员若干人,在本会理事中选举产生。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在理事中聘任。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负责召集。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名誉主席、艺术顾问、艺术指导若干人。名誉主席、艺术顾问由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艺术指导可在协会理事中产生或由协会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主席、秘书长或主席团成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主持主席团会议或理事会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代表本会出席各种社会活动,提名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届个人会费100元,会员单位最低1000元,理事单位最低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最低5000元。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合法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24年6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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