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枣庄市工艺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Zaozhuang City of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缩写为“ZA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的工艺美术家、工艺美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艺术类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工艺美术界的桥梁与纽带,是文艺界的团体会员,是繁荣和发展全市文艺事业、代表工艺美术弘扬先进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的领导、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建设的要求,发挥党和人民群众、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热忱为工艺美术行业服务,努力提高本行业的文化艺术、科技创新和经济管理的水平,为促进本地区的城市转型、繁荣文艺事业和发展文化旅游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按照工艺美术规律和产业发展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枣庄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枣庄学院区域文化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主要在特种工艺(陶瓷、金属、玻璃、搪瓷、漆器、雕刻等工艺)、艺用纺织(提花、织毯、抽纱、绣织、布艺等)、工艺绘画(年画、内画、羽毛画、贝壳画、烙画、丝绒画等)、民间工艺(剪纸、风筝、花灯、皮影、泥人、面塑等)、编结工艺(柳编、竹编、草编、麦秆编、绳编等)和其他工艺(图书装帧、工艺书法、工艺家具、工艺框业)等领域开展工作。
(二)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创作、评奖展示、学术研究、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产品需求。
(四)着眼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民间优秀工艺传统,学习、借鉴先进的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工艺美术展览和评奖活动;对优秀成果和在工艺美术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给予奖励和表彰;保护、抢救、传承与发展民间工艺,提高优秀传统技艺的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业界呼声,构建行业和谐关系与交流平台。
(五)努力加强工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评论,深入行业进行调查研究,引导工艺美术事业健康发展。
(六)开展工艺美术领域的人才培训和职业教育,不断提高工艺美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为工艺美术行业孵化优秀技术人才;发现、培养和扶持工艺美术人才,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七)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工艺美术家协会艺术委员会和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八)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文化艺术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根据国家政策,配合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指导,发展工艺美术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九)组织本行业的文化艺术与经济技术交流,推动新产品开发和人才交流,在行业内推广全面质量管理,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产品的文化内涵、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创作,在该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或对发展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和工艺美术专家及技术人员,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资格审查批准,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驻枣从事工艺美术领域工作的外地(籍)人员,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资格审查批准,也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及设计、教育、学校等有关单位或相关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资格审查批准,可入会成为团体会员;各区(市)设立的相关协会或本会的分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凡热心帮助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可以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具有一定的成果,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贡献及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主席签字;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上报有关的信息,提供有关行业经营管理经验等。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或退会均须书面通知本会,入会按本会有关规定办理会员证,退会应交回会员证,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名誉会员以及被聘任担任名誉职务和顾问的同志参加。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或秘书处主任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本会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对促进协会建设与发展应付有一定的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会计、出纳,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