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枣庄市美术家协会。
第二条 枣庄市美术家协会由全市各区(市)美术家、美术理论家组成。是繁荣和发展枣庄美术事业而自愿组成的地区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的领导,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普及提高我市美术创作水平,振兴发展我市美术事业,给美术爱好者提供一块展示自己艺术的舞台,为枣庄市美术事业服务。
第四条 枣庄市美术家协会为山东省美术家协会和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枣庄市美术家协会会址设在原市文联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枣庄市美术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美术创作、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举办美术理论、作品的推荐和展览;
(三)组织、代表枣庄美术界对外交流、联谊、合作事项;
(四)组织、开展与本会有关团体、个人进行与发展美术事业相关的联谊活动;
(五)组织、本地区美术家搞好文化下乡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枣庄市美术家协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举办的展览三次以上者;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受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所举办的一切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的创作任务;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组织的创作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美协领导成员一次不参加创作活动即取消其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报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除名;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和副主席;
(三)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内各机构的负责人的聘任和去留;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常务理事会每年对协会主席团成员进行工作业绩考评,考评的标准是:主席团成员除完成本年度协会按排的创作任务和活动以外,每年最少还要组织一次美协业务活动。连续两年考评达不到标准的,常务理事会有权罢免、终止其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五)要有协调、联络、服务的能力;
(六)常务理事继续提名任职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新提名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本协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
(二)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检查会员代表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终工作计划和考评;
2.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缴纳会费;
2.捐助;
3.政府支助;
4.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按届收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挪用和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五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