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枣庄市诗词联赋家协会。
第二条 枣庄市诗词联赋家协会是枣庄市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传统文化的诗人、词人、楹联家、辞赋家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文化团体,是非营利社会组织,是枣庄市广大诗人、词人、楹联家、辞赋家和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枣庄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枣庄市诗词联赋家协会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枣庄市诗词联赋家和爱好者,发展和繁荣传统文学形式的创作与研究,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枣庄市诗词联赋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并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结合专业特点开展富有特色的研究和创作活动。
第四条 枣庄市诗词联赋家协会接受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枣庄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枣庄市诗词联赋家协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行诗词联赋理论研究,促进诗词艺术不断发展,团结枣庄市诗词联赋家和爱好者,推动诗词联赋艺术交流和合作。
(二)团结和引导广大诗词联赋家和爱好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树立文化自信,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颂扬我市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四) 发现和培养诗词联赋创作、评论、编辑的新生力量,增进同全国各地的联系,加强诗诗词联赋词艺术交流。
(五)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六)广泛联系志在繁荣枣庄诗词联赋的文化艺术社团,做好由本协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社团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赞成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创作、发表或出版过诗词联赋作品、理论研究作品者,或从事诗词联赋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第八条 加入枣庄诗词联赋协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一位市级以上会员推荐介绍);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经本会年度评审,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进行劝戒;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参会会员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2/3。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团委员会。主席团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委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至6人、秘书长1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享有政治权利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