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枣庄市书法家协会,简称:“枣庄市书协”或“枣庄书协”,英文名称:“The Calligrapher Association of Zaozhuang”,缩写:C·A·Z。本会会址设在枣庄。
第二条 本会为我市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篆刻理论工作者、书法教育工作者、书法组织工作者及书法篆刻爱好者自愿结成 ,促进书法篆刻创作、理论研究、教育普及和开展书法篆刻活动的学术性团体。本会隶属于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会员开展书法活动,加强与各地书法组织的艺术交流,弘扬民族文化,繁荣我市书法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山东省书法家协会的指导,接受枣庄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弘扬主旋律,坚持多样化,组织开展书法篆刻创作和研讨活动。
(二)鼓励帮助会员深入生活,提高书法篆刻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创作优秀作品。
(三)加强书法篆刻理论研究,推进书法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四)开展书法篆刻普及和教育工作,发展培养书法新人,巩固加强书法篆刻队伍。
(五)广泛开展与国内外各艺术门类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工作交流和艺术交流活动,促进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书法、篆刻、刻字创作,书法篆刻理论研究上有一定的水平,其作品入选一次全市书法篆刻展或二次以上本会主办的其它展览;入选一次山东省书协、中国书协主办的展览或研讨会,或在市级以上专业报刊发表作品或论文。
(四)从事书法教育或组织基层书法活动成绩突出。
(五)对书协有突出贡献、热心于书法艺术事业的其他人员。
(六)团体会员为各区(市)、行业、系统的书法篆刻组织。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入选、发表作品证书的复印件。
(二) 由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年龄在65岁以上的会员自愿缴纳会费;生活困难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可书面申请免缴或缓缴。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缴回会员证。会员自应缴纳会费之日起,如未按要求足额缴纳会费超过一年以上时间或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对本会声誉造成影响者,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主席团会议或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组成,主席团负责处理本会的重要公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和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除。
(七)决定设立和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品行端正,乐于奉献。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对协会有重大贡献或特别有助于协会开展工作的热心于书法艺术事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二)提名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选举(任命)、罢免(解除)。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由理事会或主席团共同管理,由主席和秘书长具体负责,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其它法律法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