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枣庄市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下,由枣庄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摄影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枣庄市摄影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广泛团结组织全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断繁荣我市摄影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本会接受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同时接受枣庄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业 务
第五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组织、服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开展工作,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开展理论研讨、采风创作、展览评奖、摄影教育、人才培训、志愿服务、对外交流、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摄影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组织和帮助会员开展各类摄影创作活动,提倡鼓励广大会员投身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去体验生活、熟悉生活,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积累素材,创作出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
第八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摄影志愿者服务活动。支持各级摄影团体和不同门类、不同风格、不同年龄的摄影爱好者,注重对他们的培养与扶植。重视群众性业余摄影活动的开展,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与提高。
第九条 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摄影组织举办的摄影创作、展览、比赛、交流等活动。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基层摄影组织的联系,不断吸收摄影新秀入会,积极向全国及省会推荐优秀会员。
第十条 采取多种形式的各类摄影展览及评奖活动,开展摄影论研讨,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网站及新媒体建设。对优秀摄影作品和理论研究成果以及为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会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加强基础文化建设,为协会发展增强活力,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自然人。凡赞成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从事摄影工作、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教学、翻译、摄影组织等工作,热爱摄影事业,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应按照入会细则要求,由本会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主席团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志愿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并按其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由本会主席团推荐,报经中国摄影家协会、山东省摄影家协会批准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摄影活动,按时缴纳会费,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破坏本会声誉者,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不交纳会费者,经本届理事会或主席团办公会表决通过,可给予次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终止事项,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产生办法由本会主席团会议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代表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权力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主席团提出名额,由有关单位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会议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主席团委员若干人,在本会理事中选举产生。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在理事中聘任。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负责召集。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艺术顾问、艺术指导若干人。名誉主席、艺术顾问由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艺术指导可在协会理事中产生或由协会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主席、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主持主席团会议或理事会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代表本会出席各种社会活动,提名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加入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五章 资 产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合法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枣庄市摄影家协会简称“枣庄市摄协”,英文名称为:ZAOZHUA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ZPA。会址设在:枣庄市文化中路41号(市工人文化宫院内)。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2/3以上理事对章程提出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讨论,报市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有效。修改后的章程条款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追认。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