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是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的、由全市舞蹈艺术家、各区舞蹈家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国家公务员序列、具有管理协调职能的行业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舞蹈艺术家和舞蹈工作者联系人民群众走向市场、走向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的领导,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动员广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团结、引导和组织全市舞蹈艺术家,努力促进舞蹈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积极与山东省舞蹈家协会,全省各市舞蹈家协会加强联系,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舞蹈界人士的交往,加强艺术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和发展国内外的舞蹈文化交流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广泛团结全市舞蹈工作者,对全市各区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
第五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积极带领全市舞蹈艺术家及舞蹈工作者,努力提高舞蹈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艺术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着力策划创作主题重大、创意新颖的舞蹈作品。积极推动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努力发现、培养和造就德艺双馨、全国一流的舞蹈艺术大家。
第六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积极组织和开展各类舞蹈创作活动,提高舞蹈作品的思想、艺术水平。鼓励艺术家深人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更新观念、勇于创新。
第七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组织各种形式的舞蹈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舞蹈作品、舞蹈表演、舞蹈理论和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加强舞蹈理论研究,指导创作实践,组织舞蹈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舞蹈理论、评论工作的提高。为培养和建立我市舞蹈理论、评论队伍做好基础工作。
第九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加强我市各地区的民间舞蹈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和发展工作,弘扬民族优秀传统舞蹈文化。
第十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积极开展群众舞蹈活动,促进社会舞蹈、群众舞蹈、少儿舞蹈、中老年舞蹈、校园舞蹈及国际标准舞、街舞活动在我市的健康发展。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舞蹈事业的普及与提高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积极开展舞蹈职业道德的建设,维护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加强与市内外舞蹈艺术家的艺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与世界舞蹈组织和舞蹈家建立广泛的联系,开展国际舞蹈交流活动。为加强艺术家之间的友谊与交流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对凡从事舞蹈艺术的创作、表演、编导、教学、理论研究、编辑、翻译、舞蹈音乐、舞蹈美术、舞蹈组织领导工作有显著成绩和影响舞蹈的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自愿,方可申请入会。各区市舞蹈家协会均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枣庄市舞蹈家协会应按照入会细则的要求,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对于在舞蹈事业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全省及我市重大赛事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年舞蹈工作者。经本人申请,由主席团核准即可吸纳入会。
第十六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自愿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会员应自觉强化会员观念,按时缴纳会费,每年会费40元。凡不按时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会员因违反章程或有损本会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直至除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组织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开、闭幕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大会职权。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
第二十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或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到会代表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举和枣庄市舞蹈家家协会特邀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名额产生办法由本会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三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理事会成员由主席团提出名额,由有关单位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因故脱离原单位或地区,将自动取消资格。其缺额由原推举地区或单位依本章程另行推举,并报本会核实后取得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提名,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均为五年。主席团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五条枣庄市舞蹈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产生,顾问由主席团聘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主席团扩大会议,对本会工作起指导参谋作用。
第二十六条 枣庄市舞蹈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要积极领导、协调和组织广大舞蹈艺术家和舞蹈工作者开展文化下乡、艺术采风、艺术演出等文艺活动,逐步开展文化产业运作,为做实做强枣庄舞协贡献新的力量。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枣庄市舞蹈家协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06月0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