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团体的名称: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zaozhuang Art Critics Association)。简称枣庄市评协。
本团体是由枣庄市书法家协会、枣庄市设计艺术家协会、枣庄市摄影家协会、枣庄市舞蹈家协会、枣庄市音乐家协会、枣庄市诗词联赋家协会、枣庄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和社会各界的文学艺术评论家们自愿结成的全市性、 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展枣庄的文学艺术的评论事业,培育造就壮大枣庄的优秀文艺评论人才队伍。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枣庄市民政局、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枣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引领全市广大文艺评论家、文艺评论工作者、文艺评论组织和关心支持文艺评论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致力于我市文艺评论事业繁荣发展,为推动我市“产业兴市、工业强市”的宏伟目标,促进枣庄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八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文学艺术作品的评论。
为作家艺术家举办作品或个人研讨会。
举办文学艺术沙龙。
开展文学艺术评论家的交流、采风活动。
开展文学艺术的讲座。组织赛事评选。
举办文学艺术评论家下基层活动,到生活一线去充电。
完成上级部门和主管单位交办的一切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引领全市广大文艺评论家、文艺评论工作者、文艺评论组织和关心支持文艺评论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致力于我市文艺评论事业繁荣发展,为推动我市“产业兴市、工业强市”的宏伟目标,促进枣庄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各市、大企业文联、驻枣高校、新闻媒体和重点社科研究机构等单位的文学艺术评论团体,经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
三、参加本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组织其会员开展文艺评论及理论研究的交流活动;
三、组织其会员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四、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五、维护本会整体形象,支持本会事业发展;
六、加强会员管理监督、引导服务,建设基层文艺评论队伍;
七、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凡年满18周岁,户籍在枣庄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文艺评论事业,在文艺评论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思想文化素质,赞成本会章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本会审核,由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审批原则一年进行一次。
一、出版过一定数量并且有较高思想、专业水平的文艺理论评论专著;
二、在业界认定的权威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一定数量并且有较高思想、专业水平的文艺评论文章;
三、多年从事文艺评论研究、编辑、教学工作或主持市、县级评论家协会组织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四、热爱文艺评论,达到一定艺术水平,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并优先享受本会有关服务的权利;
四、有要求本会依法维护其文艺创作实践及成果等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由所在本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本会审批。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开展创作和研究,支持本会各项业务活动;
五、维护本会整体形象,支持本会各项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主席团会议将按程序取消其会籍:
一、散布反党反社会、有悖于国家大政方针和民族宗教政策的文章和言论者;
二、受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三、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给本会工作造成损害者。
第十六条 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相关纪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市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担任,报本会主席团批准通过。
第十九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协会领导班子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组成,秘书长经市文联党组同意,由主席团聘任。
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主席主持协会工作。
第二十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主席团成员每年向协会述职。 协会主席团每年年终向市文联党组述职。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和发展多做奉献、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与义务。连续三次不参加或不参与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和重要会议,按自动退出本会职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及相关纪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的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的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的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或聘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的副主席孙传侠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3届。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的主席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六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八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枣庄市文学艺术评论家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2023年10月 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