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是全市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山东省音乐家协会、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的领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艺术民主,团结全市音乐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实现中华崛起、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枣庄市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山东省音乐家协会在我市的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本会负责向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山东省音乐家协会推荐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推选枣庄市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退会需由所在本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枣庄市音协审批;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给予通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本会主席团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主席团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每年定期举行。
本会下属分支机构——各专业学会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学会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可另立章程或制定工作条例,经主席团批准后执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但须经过主席团认可。在特殊情况下,主席团有权通过审批,更改或指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九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并设副秘书长。由枣庄市音乐界德艺双馨、乐于奉献、具有领导组织协调能力者担任主席团的领导职务。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连续三次不参加或不参与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和重要会议,按自动退出协会职务处理。
第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聘任,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所有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决定对外交流有关事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主席团审批;
(四)向主席团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主席团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艺术指导若干人,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聘任。
第十六条 凡对我市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主席团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或荣誉理事称号,或优先考虑向上级协会及专业学会推荐成为上级协会或学会会员资格.
第四章 任务
第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接受山东省音乐家协会和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托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水平。
第十九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二十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市地方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二十二条 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组织会员参与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条 组织考级、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促进并加强与兄弟省、市音协、海内外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努力在音乐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展、培养新生力量,不断壮大协会队伍。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为每人200元一届,原则上一届一般为五年,会费有效期限具体以每届换届会议为止;
(二)捐赠;
(三)未按义务缴费的不享受会员权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