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枣庄市曲艺家协会(简称:“枣庄曲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枣庄市曲艺家协会是由枣庄市专业曲艺工作者、业余曲艺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枣庄市曲艺家协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倡导曲艺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曲艺事业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枣庄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枣庄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区域为枣庄市(县、市、区)。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路老文联院内,联系电话 18660186188。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支持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批。
第十条 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团体开办资金:叁万元。实行(认缴制、实缴制),认缴期限5年。出资者:林鑫,金额:30000元。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规定组织专业性和群众性的多形式曲艺、才艺比赛评奖演出和培训创作、表演活动;
(二)挖掘、搜集、整理传统曲艺艺术,推广优秀节目;
(三) 对优秀的曲艺创作、表演、研究、评论等给以表彰和奖励;
(四)开展好与各省市兄弟曲艺家协会及其他协会的交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喜爱本行业或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活动开展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积极提供与团体相关的文献或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不交纳会费或煽动其他会员不参与本团体活动的;
(二)1 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诽谤本团体负责人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会员管理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监督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或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或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或主席)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或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或主席)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死亡或失踪;
(二) 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 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 辞职;
(五) 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或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或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会长或主席)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副主席)1至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理事长(会长、主席)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主席)进行罢免。
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或主席)的罢免须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或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或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或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或主席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由会长或主席提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或主席批准;
(六)协助会长或主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或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或副主席)、秘书长等在提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或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长或主席办公会(或理事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理事(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可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换届及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审议选举办法草案;审议章程草案等。
第五十八条 换届选举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人数为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审查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或会员代表)名单;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组织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选举;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条 换届选举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六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 8月 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